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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遵化市堡东线1KM处时发生单方肇事至自身死亡。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现场后,通知**停车场清障,将肇事车辆拖走,被告人魏某某(清障车司机)赶至现场后,趁人不备,将死者刘某某的翡翠挂件、黄金戒指、项链等物品盗走,并将死者刘某某裤兜内的700元现金盗走。经认定,被盗黄金项链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845元,被盗黄金戒指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272元,被盗铜质项链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5元,被盗翡翠挂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项链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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