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七次潜入贺某某经营的“靖远县**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实施盗窃,盗得扳手、改锥、插线板、铁锤、电视机顶盒、电线、水管等物品,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196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全部退还失主。
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撬开**专业合作社办公室窗户,进入办公室内盗得数个扳手、2个铁锤、5个插线板、1套电视机机顶盒及遥控器等物品;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魏某某潜入**合作社办公室内,盗得1串钥匙、5卷胶带、1套电视机机顶盒及遥控器、1部黑色小手电、5个灯泡灯头、20多米电线等物品;
3.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魏某某潜入**合作社办公室内,盗得5卷胶带、5只笔、1盒笔芯等物品;
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魏某某潜入**合作社办公室内,盗得十多卷胶带、2个计算器、1套网络路由器、2个插线板等物品;
5.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魏某某撬窗后潜入**合作社办公室内,盗得1套电视机机顶盒及遥控器、2个插线板、十多米花色电线、2部座机电话、1套网络路由器等物品;
6.2019年12月6日晚,魏某某撬窗后潜入**合作社办公室内,盗得1台视频监控器主机、1台监控显示屏、十多米黄色电线、2个插线板、1套网络路由器和1盒打火机等物品;
7.2020年1月4日晚,魏某某撬窗潜入**合作社办公室内,盗得2个插线板及十多米黄色电线、1个木匠用刨子、2个卷尺、4把改锥、2盒钢钉、十多米自来水软管、1个计算机键盘、1个鼠标、1包焊条、1个U盘、1个笔记本电脑散热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学强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电话:1509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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