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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现住河南省临颍县**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8日、3月14日、3月20日的凌晨5时许,持空的矿泉水瓶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永胜路翰城小区门口附近,把停放在停车位上的摩托车油管拔掉,将管插进矿泉水瓶,用矿泉水瓶将汽油装满后盗走。被告人魏某某将三次所盗得的汽油共计约23L存放于其租住处,现已被扣押。经鉴定,23L汽油市场价格人民币126元。

经查,被害人陈某甲的闽B*****男式摩托车于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盗汽油约2L;被害人陈某乙的闽B*****男式摩托车分别于上述三天被盗汽油共计约15升L。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定庄村村口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汽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玲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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