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现住民权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30分许,在民权县孙六镇****门口,被告人魏某某酒后趁被害人焦某店内无人,佯装购买电车,将被害人焦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京鹤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价值3200元。被盗物品现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证人王某、周某某、周某甲证言;3.被害人焦某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1页,光盘1张;
3. 补送材料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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