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魏**,男,1986年12月26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12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住方城县*****。2016年因盗窃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魏**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前南路日常用品小家电店内,趁店主张*不注意,将张*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银灰色华为7S手机盗走,后将被盗手机内支付宝上的余额盗刷11441.35元,用于被告人自己消费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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