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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1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住文安县****村,农民。2008年2月2日因抢劫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5月7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11年10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1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文安县城**路**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蓝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314元。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手续不全而通过非交易场所以1700元的低价从魏某某处收购该摩托车。

2、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文安县城**小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棕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798元,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手续不全而通过非交易场所以1500元的低价从魏某某处收购该摩托车。

3、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文安县**小区北侧空地上将被害人相某某的一辆白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手续不全而介绍女婿郑某某通过非交易场所从魏某某处以1500元的低价收购该摩托车。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扳手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报告;7.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魏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学谦

检察官助理:王  雨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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