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等三人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68********,汉族,文盲,建筑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为向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广信路“水岸名都”小区开发商索要工资,将小区的总电闸擅自关闭,被告人魏某某及刘某丙爬上水岸名都7号楼的高楼层声称跳楼。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接到报警之后派员前往处警,并将魏某某和刘某丙劝下楼后依法传唤二人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魏某某拒不接受,手持螺丝批敲打民警,并用塑料凳砸警车,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对民警进行推搡及殴打,阻挠民警对魏某某、刘某丙进行传唤,后被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老健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