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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街道**村**组**号。2013年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1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龙轩金地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孙某甲、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孙某甲伙同黄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喀左县腾龙新城A座楼前,盗窃刘某乙箱货车内酸奶五箱。所盗赃物被分后食用。

2018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孙某甲伙同黄某某、刘某甲等人到喀左县水果批发市场,盗窃王某甲喜明水果门市柚子60斤、盗窃某某乙水果摊花盖梨一箱40斤。经喀左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柚子价值人民币120元、被盗花盖梨价值人民币140元。所盗赃物被分后食用。

2018年冬季,被告人孙某甲伙同黄某某、刘某甲到凌源市**厂内,盗窃铁球、铁坨、铜线。十余天后,三被告人再次到该选厂内,盗窃铁球,两次被盗铁球共计1100斤。经凌源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1100斤铁球价值人民币1045元。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8年11月18日至26日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汇龙湾小区马某某家地下室盗窃,未果。

2018年12月8日至11日间一天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摩托车到凌源市福林佳苑二区周某某家地下室,盗窃两桶葵花籽油。所盗赃物被孙某甲拿走后食用。

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富丽园小区戴某某家地下室,盗窃貔貅绒沙金两个、电动磁疗仪一个。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绒沙金工艺品两个价值人民币203元。所盗绒沙金工艺品、电动磁疗仪扣押后发还。

2018年12月16日至29日间一天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富丽园小区张某甲、陈某甲家地下室,盗窃青花瓷白酒两瓶、玉缘酒两篓、小白兰地红酒两瓶。所盗赃物被食用。

2018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到凌源市中坤小区李某乙、某某戊家地下室,盗窃40米两芯电缆线。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8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物流小区张某乙家地下室,盗窃三瓶飞天茅台酒、八瓶塞外茅台酒。所盗赃物被赠送他人。

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公园小区某某己、李某丙家地下室,盗窃11瓶茅台酒、一段电缆。所盗赃物出售得款人民币7000元,均分后被挥霍。

2018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宏建花园小区某某庚家地下室,盗窃80米电缆线、95米软电线、三捆95米白电线、50米电缆线、100余个水表表接。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8年12月25日至31日间一天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宏建花园小区白某甲家地下室,盗窃2.5方2芯白色胶皮铜线50米。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67元。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摩托车到凌源市凌铁花园小区张某丁、丁某某家地下室,盗窃藏蓝色带反光条羽绒服一套。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385元。所盗赃物被扣押后发还。

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摩托车到凌源市凌河小区李某丁家地下室盗窃,未果。

2018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孙某甲伙同李某甲驾驶摩托车到凌源市天宝小区吴某某、林某某家地下室盗窃,未果。

2018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李某甲到凌源市龙轩金地小区万某某、陈某乙、任某丙家地下室,盗窃50斤铜线、18米三芯电缆线、四芯1.5方电缆150米、三芯2.5方电缆240米、2.5方全新电线二捆。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芯1.5方电缆150米、三芯2.5方电缆240米价值为人民币861元。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5日间一天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华阳小区蒋某某家地下室,盗窃铜管。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9年1月1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融鑫小区赵某甲、李某庚、南某某、李某戊家地下室,盗窃4方电线3卷、2.5方电线4卷、电缆线100米、3*4三相电50米、铜件一包。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方电线3卷、2.5方电线4卷、电缆线100米共价值人民币1900元;3*4三相电50米价值人民币400元。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电动车到凌源市融鑫小区赵某戊、李某、王某乙、崔某某、张某、田某丙家地下室,盗窃电缆线。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9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水岸花城小区郭某丙、孙某乙家地下室,盗窃6米长空调连接用铜管、4斤红蘑菇。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斤红蘑价值为人民币340元。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9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凌河花园小区张某戊、苗某某、王某丙、李某壬家地下室,盗窃60米6方三芯铜线、50米4方两芯铜电缆线、2.5方两芯铜电缆线一袋。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0米6方三芯铜线、50米4方两芯铜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25元。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9年1月8日3时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电动车到凌源市凌河花园李某己家楼前,盗窃李某己川野车上的两袋瓜子、电子秤。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子秤、瓜子价值人民币571元。所盗瓜子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所盗电子秤被扣押后发还。

2019年1月8日至13日间一天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宏建三区张某丙家地下室,盗窃70米电缆线2根。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南河花园二期,盗窃许某某、张某丁、杨某、赵某乙、齐某某家地下室,盗窃两项电缆线60米、4方线100米、三盘电线、100米三相电缆线。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相电缆线60米、4方线100米价值人民币620元;100米三相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00元。所盗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电动车到凌源市融鑫小区李某庚、赵某丙家地下室盗窃,未果。

201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社家属楼小区某某壬地下室,盗窃一箱旧版对联、袋装新版对联一袋,450米铜芯电线。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对联总共1035副,价值人民币1219元。所盗对联被扣押后发还,其余赃物被出售,赃款被分后挥霍。

2019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到凌源市南河花园二期白某乙家地下室内,盗窃巧克力、不老林、盛福吉等品牌糖果70.15公斤。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不老林等品牌糖果价值人民币803元。所盗赃物被扣押后发还。

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驾驶三轮电动车到凌源市鑫盛花园小区宋某某、刘某辛家地下室,盗窃80米6方钢丝绳、灰色带黄色插头电线20米、3米电缆线。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钢丝绳80米价值人民币152元。所盗物品被扣押。

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凌源市凌河花园小区白某丙家地下室、李某己三轮车上,盗窃礼盒样式对联一箱、花生12.5公斤。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对联价值人民币364元,花生价值人民币192元。所盗赃物被扣押后发还。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共参与盗窃 25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002元;孙某甲共参与盗窃17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462元;李某甲共参与盗窃15起,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717元。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魏某某、孙某甲、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两辆、摩托车一辆、钢丝绳一盘、20米电线一根、电缆线一根;2.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涉案财物返还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丁、李某辛、张某戊、范某某、张某己、陈某丙、赵某戊、黄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王某甲、某某乙、刘某丙、马某某、周某某、戴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某某戊、张某乙、某某己、李某丙、某某庚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孙某甲、李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喀左县价格认定局不予受理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孙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丹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凌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6册。

3.光盘3张、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随案移送。

4.绿色绝缘皮片钢丝绳一盘、20米灰色带黄色插头电线一根、3米黑色绝缘皮电线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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