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家属楼**侧**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胡同**号)。2012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家属楼**侧**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街**巷**排**号)。2007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号)。2008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楼**门)。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单元**楼**号)。2017年12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1999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姜某甲、张某甲、姜某乙、江某某、王某某、景某某、冯某某、张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8日、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8日、5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魏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附近,以每克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乙甲基苯丙胺(冰毒)8克。
2、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台府附近,以每克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乙甲基苯丙胺14克。
3、2019年某月某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乙甲基苯丙胺一包。
经侦查,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姜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姜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厂附近,以每克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某甲基苯丙胺2克。
2、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姜某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附近,以每克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甲基苯丙胺3克。
3、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姜某甲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财富天地门前,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张某甲的犯罪事实
1、2019年夏季某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2克。
2、2019年夏季某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2克。
3、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2克。
4、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四、姜某乙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姜某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3克。
2、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姜某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2克。
3、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姜某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景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
4、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姜某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包(重0.19克),后又在其家中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包(重0.24克)。
五、江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2、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3、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加油站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甲基苯丙胺一包。
4、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经侦查,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六、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2、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3、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4、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董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七、景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初某日,被告人景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号楼**室家中,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2、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景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号楼**室家中,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经侦查,被告人景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八、冯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和**街交叉口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孟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2、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和**街交叉口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孟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经侦查,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九、张某乙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市场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某甲基苯丙胺一包。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10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毒品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 证人李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魏某某、姜某甲、张某甲、姜某乙、江某某、王某某、景某某、冯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 王某某、景某某、冯某某、张某乙、孟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张某甲、姜某乙、江某某、王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冯某某、张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甲、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夫舟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姜某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姜某甲、张某甲、江某某、王某某、景某某、冯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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