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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等2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18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519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1023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521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725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20510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8月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魏某甲在被告人陈某甲租住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巷**号的住宅**楼利用赌具“鱼虾蟹”做庄设赌共八次。该赌场的赌注为人民币5元至20元不等,参赌人员大多为附近的中老年妇女。魏某甲每次设赌后有赢利就给陈某甲人民币50元、100元不等,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多元。2020年8月5日18时28分,该赌场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抓获魏某甲、陈某甲及参赌人员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查获赌具“鱼虾蟹”一副、赌资人民币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鱼虾蟹”一副、赌资人民币22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魏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现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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