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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2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2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2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2月1日至被查获期间,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张某某、郑某乙(另案处理)断断续续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魏某甲、魏某乙经营的“**工作室”内,利用一副扑克牌(已扣押)以“斗牛”的方式,由魏某甲与魏某乙合庄、张某某与郑某乙合庄及郑某甲轮流坐庄设赌供人赌博。该赌摊每盘赌注5至10元,赔率1赔1至4倍不等。2020年2月25日晚,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程及参赌人员魏某丙、魏某丁、陈某甲、陈某乙(己作行政处罚),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447元。2020年4月17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447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甲、魏某丙、陈某乙、魏某丁、陈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张某某及同案人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郑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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