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2013年8月18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甲于2012年10月份开始信“全能神”邪教以后,向本村村民魏某乙、魏某丙等人传播“全能神”邪教。2013年8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和他人携带“苏皖区大讲章”邪教宣传资料到砀山县**镇**村村民王某某家中进行传播,后王某某报警将魏某甲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全能神”宣传资料三册。侦查人员又从其家中搜出“全能神 ”邪教宣传光盘224张及部分宣传资料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能神”宣传光盘224张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为了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光盘224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海
检察员:信芳芳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一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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