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园**栋**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魏某甲在传销人员郜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下来到广西南宁市,后其在南宁市良庆区**小区加入了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的顺序组成层级,根据各人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数量作为提成的依据,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魏某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随着下线人数和份额的不断增加,被告人魏某甲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于2016年10月达到老总级别。魏某甲晋升行业老总后,由郜某某带领到泰国旅游进行老总复制,领取郜某某给予的1万元老总复制费。魏某甲按照行业规则履行了老总职责,对下线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协调、组织等工作,领取行业老总工资,发放下线人员工资,其伞下的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某、韩某某均达到老总级别。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魏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销人员绘制的传销网络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同案犯郜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毛某某、蒋某某、卢某某、张某某、覃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银行流水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参与“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林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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