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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1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前系职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负责派件、收件、收取月结快递费、收取代收货款等工作。2019年5月起,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收取月结快递费、收取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应上缴公司的月结快递费、代收货款据为已有并用于个人开销;

2019年9月,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吕某某发现账目异常后向被告人魏某某核实,被告人魏某某承认侵占的事实并承诺继续工作还钱;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魏某某未返回公司上班并绝接电话,事主吕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平南派出所报案,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在平湖**路**号**栋**房被抓获;经核实: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侵占本应上缴公司的款项共计68021元,截止起诉前仍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件登记、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詹某某、卢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珊

检察官助理:施熙婷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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