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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职务侵占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2********,汉族,专科毕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肇东市公安局魏某某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被肇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0 月份至2018 年10 月31 日间,被告人魏某某任肇东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职务,负责肇东市正阳一至十四道街正阳街以南、北九道街老地方烧烤店及今日阳光烤肉店、北十七道街一休烧烤店的酒水订货、结账及返利业务。肇东市**商贸有限公司对业务员约定:公司按月统计云来名鱼和现代粗粮酒店酒品的进货数量,然后次月公司按进货数量给该两家酒店返利,返利时需公司经理签字,该两家酒店的返利方式和标准是一样的。具体如下:冰纯每月每箱返利15元;小麦王每月每箱返利19元;纯生每月每箱返利12元;百威每月每箱返利16元;90臻藏每月每箱返利17元。瓶盖按如下金额对付:小麦王每个0.5元;90臻藏 每个1.5元;纯生每个1元;百威不兑换瓶盖。

    2017 年8 月至2018 年10月间,被告人魏某某见公司管理有漏洞,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返利款及返瓶盖款共计486123.50 元。被公司发现后经公司再三催要,魏某某偿还给公司被侵占货款182813.00 元,剩余303310.00元被侵占货款魏某某至今未有偿还。

    2018 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去一休烧烤店,利用职务之便进入烧烤店办公室,趁人不备拿走桌上一张印有“肇东市文博一休烧烤店”印章的招工宣传纸,并在该张纸上伪造一休烧烤店业主“王某甲”签名的金额为90208. 00 元的欠据交给公司,谎称此款未结,将该90208. 00 元的货款拒为己有。破案后,经初步侦查,魏某某在肇东市**商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伪造的一休烧烤店的一张90208. 00 元的欠据交给公司并欺骗公司,侵占一休烧烤店已结公司货款90208. 00 元。

    经侦查,关于其侵占云来名鱼酒店返利款105687.00 元、返盖款56275.50 元及现代粗粮酒店返利款37576.00 元、返盖款13564. 50 元,共计213103.00 元,对该213103. 00 元被侵占返利款及返盖款,魏某某尚未予供认。2019 年5 月13 日肇东市公安局接到肇东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某报案,20I9 年6月3日我局对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于2019 年6 月25 日在肇东市北十七道街观澜邑都小区门口将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任职证明、工资表、销售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收据、欠据、结账单、营业执照、岗位责任制度单、吸毒检测报告书和有关说明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季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志伟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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