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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职务侵占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2********,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冈县**镇**村原党总书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青冈县**镇**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负责该村全面工作的便利,采取私自收取农户土地承包费不入账的方式,将该村陈某甲、韩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杨某某、李某某、陈某丁、韩某乙9名农户上交的176.4 亩土地承包费,共计89360元(人民币,下同),非法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生活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将89360元赃款全部返还给**村村委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信息、魏某某收取承包费的相关票据等;2、证人刘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任**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自收取土地承包费不入账的方式,侵吞村集体资金89360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丛磊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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