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作为青岛**康复医院护工,在护理患病老人李某某期间,多次采用拍打、摁头、掐手、戏弄等手段对李某某进行虐待,致李某甲身体受伤。经鉴定,李某甲左手背皮肤划伤(结痂长1.5cm),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虐待被看护的患病老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萍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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