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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虚开发票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自己公司生意惨淡的情况下,为虚增企业成本少缴税金,即与一发票贩子联系为其公司虚开三张发票。随后被告人魏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微信昵称为“杨某”的票贩子购票费用共计2100元(该贩卖发票的犯罪嫌疑人为广西崇左籍男子,手机号1597766****,微信昵称为“杨某”,微信号为:yan123456lou,现仍在广东一带活动)。11月25日,魏某某取得“山西*****水泥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出具的普通发票(票号:00398030,金额402495.15元)一张, 2019年3月30日和2019年4月25日,魏某某取得“山西*****水泥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出具的普通发票(票号:06401132、金额307834.95元;票号:06401141、金额332067.96元)两张。三张发票总金额为1042398.06元。魏某某在不知道该三张发票为虚假发票的情况下,虚增公司生产成本用于向税务局申报公司税款,偷逃企业所得税额10123.25元。经山西省税务部门鉴定,三张发票均为虚假发票。该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1012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票据三张;2.书证:会计帐务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樊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发票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补缴税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福明

2020年7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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