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7日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谎称其姑父在中石化公司上班,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在十堰市浙江路中石化加油站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共计14000元。
2. 2019年4月22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冒充中石化公司**,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李锋人民币5****;
3.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冒充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中石化加油站**,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在十堰市张湾区友谊新村友谊巷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贤良人民币6****。
4. 2019年3月30日至7月14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冒充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中石化加油站**,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住院为由,在十堰市张湾区友谊新村友谊巷附近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分十一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37000元。
5.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冒充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中石化加油站**,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文某某术人民币1000元。
6.2019年5月16日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某处理违章为由, 在十堰市张湾区友谊新村友谊巷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艳强人民币共计2****。
7.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冒充中石化加油站**,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在十堰市张湾区友谊新村友谊巷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明保人民币5****,后魏某某给杨某某一张8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8.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冒充中石化公司工作人员,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在十堰市张湾区友谊新村友谊巷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殷青钊人民币1****。
9.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在十堰市张湾区友谊新村友谊巷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云峰人民币5****。
10.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冒充中石化公司工作人员,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磊人民币2****。
11. 2019年6月3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冒充中石化公司工作人员,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在十堰市张湾区友谊新村友谊巷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熊萍人民币4****。
12.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在十堰市张湾区友谊新村友谊巷附近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涛人民币2000元。
13.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以充值中石化加油卡有返现的优惠活动为由,在十堰市张湾区友谊新村友谊巷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席健人民币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2.证人张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海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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