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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9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乡,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莉,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谎称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并以魏应龙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及其母亲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在成都市新都区天缘路二段195号18栋坤缘酒店223号房内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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