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魏某某作为“香港山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员,在常州市钟楼区**新村**栋**单元**室等地,为获取在该公司冲业绩的资金,采用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微信“摇一摇”等方式寻找聊天对象、虚构女性身份等手段,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双方见面需要路费、家人生病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共计5469.79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70元,用于冲业绩和个人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胜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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