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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东胜胡同3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以向广东省梅州市多个超市供梨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乙、贾某某价值178.1573万元的梨果,并将其骗取所得的梨果部分低价卖给石某某、谢某某等人,剩余部分及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培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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