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2019年8月6日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广东省阳春市等地投放招嫖信息小卡片。9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来到永康市**街道**村后,通过小卡片预留电话号码联系到被害人邹某某、何某某等人。后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变声软件、虚假图片等手段,虚构了可以提供卖淫服务的假象,以收取定金、预交服务费等形式,骗取他人钱款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登记情况等书证;

2.现场检查笔录;

3.证人周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何德辉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