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魏**,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镇**村**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宣布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罗**通过QQ联系被告人魏**,欲从该魏手中购买100个学习版“加密锁”,后通过被告人魏**发送的支付宝二维码向魏**支付4500元,被告人魏**收款后未给对方发货,并将罗**QQ好友拉黑。
2、2020年3月21日,被害人罗**通过QQ联系被告人魏**,欲从该魏手中购买20个软件狗,并通过魏**发送的支付宝二维码向魏**支付800元,被告人魏**收款后未给对方发货,并将罗**QQ好友拉黑。
3、2020年3月27日,被害人高**通过QQ联系被告人魏**,欲从该魏手中购买50个加密锁,并通过魏**发送的支付宝二维码向魏**支付2250元;同年3月29日高**欲购买100个无驱芯片,便以同样的方式向魏**支付4100元,高**两次收到货物均为避孕套,后被告人魏**将高**QQ好友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116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全文
检察官助理:屈京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U盘一个,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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