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法人,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和2019年12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后,指使他人冒充刘某某和王某某联系参加华夏家博会。王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叠彩西城自己的门市向魏某某转账7800元用于参展。经查,华夏家博会并未收到王某某的申请。后魏某某继续指使他人冒充刘某某,编造刘某某过生日、家博会需赠品、出售投影仪、参加培训班、购买硬盘、开税票等理由骗取王某某向自己和他人微信或银行转账共计9656元。案发后,魏某某已退还王某某5000元。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微信记录、银行记录、授权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174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可
检 察 官:蒙振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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