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8********,汉族,高中文化,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月7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点,在驾驶出租车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被害人索要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赃款已挥霍未起获。涉案车辆、手机已扣押在案。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被害人常某某等人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蓉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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