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2001年1月3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2001********,山东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排**号。2020年6月18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手机及化妆品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信任,多次诈骗他人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670元,其间,其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归还200.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山东省德州市居民曲某某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同年3月14日退还人民币200.94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天津市津南区居民朱某某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800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3.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山西省交城县居民张某某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870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共作案三起,诈骗三名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8469.06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材料、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体检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家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海峰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家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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