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乡**村一组0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隐瞒自己已从安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并假意要给被害人许某某介绍便宜的礼品购买渠道,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向魏某某发送的微信收款码支付给魏某某12000用于购买礼品,魏某某收到钱款后随即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后逃匿。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黑龙江省集贤县永安乡魏某某姐姐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及无前科的事实;离职确认书证明魏某某离职情况;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魏某某与许某某微信聊天情况;魏某某微信交易明细证明交易情况;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魏某某诈骗情况;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明被魏某某诈骗的事实;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诈骗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明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平
检察官:马仙礼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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