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1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13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体温枪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24日被害人谢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魏某某的微信,魏某某称可以帮其联系厂家购买体温枪,每把体温枪价格是380元人民币。然后谢某某向魏某某转账80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体温枪,魏某某承诺在2020年2月26日凌晨2将体温枪送至谢某某住处。但是,在到了收货时间后,魏某某却编造各种理由未予发货。2020年3月15日在谢某某的一再要求下,魏某某才退还了3000元,余款77000元均被魏某某用于还债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体温枪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儒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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