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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街**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 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徐杰、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建立QQ群“白银白给群”、微信群“Golden legend.”,吸引网络平台游戏“CSGO”玩家入群,在群内发布低价出售游戏装备的信息吸引他人购买,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高某某等26人的微信转账款共计人民币58247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在QQ群“白银白给群”、微信群发布低价出售游戏装备的信息,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共计2300元;

2.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共计4100元;

3.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两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共计750元;

4.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三次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共计2550元;

5.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700元;

6.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2000元;

7.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两次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共计6300元;

8.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

9.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750元;

10.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1700元;

11.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700元;

12.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800元;

13.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元;

14.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三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共计1997元;

15.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两次骗取被害人瞿某某人民币共计4000元;

16.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两次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共计2500元;

17.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

18.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乙人民币500元;

19.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共计1500元;

20.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000元;

21.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共计2810元;

22.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3500元;

23.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500元;

24.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九次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共计8490元;

25.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两次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共计1600元;

26.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两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共计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伟

  检察官助理:叶本静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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