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村。被告人魏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服刑。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认识了陈某某。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谎称自己正在山东省济南市、泰安市等地干外墙保温工程,先后多次以工地买料、工地摔伤人等需要钱为由,合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351961 . 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转帐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蔡某某、居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魏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刑的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群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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