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从本村微信群中看到被害人姚某某发布的卖车信息,遂产生以买车试车为借口将姚某某的车骗走弄点钱花的念头。2018年7月15日13时许,魏某某找到姚某某称想买车并试车,姚某某同意后,魏某某将姚某某的车牌号为冀F*****的宝马牌轿车开走。随后,被告人魏某某联系开汽车修理厂的刘某某,称要将宝马牌轿车抵押给刘某某向刘某某借钱,刘某某委托焦某某办理此事。当天19时30分许魏某某与焦某某在保定市北二环与朝阳大街交叉口附近见面后将宝马车以7500元的价格抵押。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1018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焦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芳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