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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07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虚构有渠道办理深圳小型汽车个人指标,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横岗信义汽车城**号**楼湛**展厅销售部办公室向其转账人民币133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其转账人民币93000元,后不接电话,不回复微信,逃匿无踪。事后,经被害人多方设法要求退赔,魏某某退还徐某某人民币23000元,退还陈某某人民币5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力力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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