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某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彭某某认识被害人柳某,谎称其在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圣境”承揽工程,用虚假的“庆阳市某某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柳某签订了一份混凝土承包合同及脚手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加盖了伪造的“庆阳市某某工程公司”公章。当场收取柳某30000元保证金,魏某某承诺最迟2017年3月15日开工。2016年10月26日,魏某某以购买塔吊为由向柳某借款20000万元。魏某某承诺的开工日期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开工时间,后失去联系。魏某某共诈骗柳某50000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某某村某某队李某某家承包建造别墅工程,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混凝土施工,其在街道发现张贴有销售混凝土的广告信息,遂于2019年7月2日用1323960***0的电话号码给被害人郭某某打电话称其是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左某某,正在建造别墅需购买混凝土,并提出赊账。郭某某知道左某某在西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工作且与其叔父郭某甲是同事关系,便同意魏某某的要求,安排公司司机及车辆先后二次给李某某家的别墅工地运送13方混凝土,共计5890元。同年7月17日,魏某某谎称工地工人触电受伤,急需3000元周转,郭某某安排会计刘某通过微信给魏某某转账3000元。魏某某共计诈骗郭某某8890元。 

2019年7月18日,左某某得知有人冒充其进行诈骗,便打电话向被告人魏某某核实情况,魏某某得知事情败露,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890元现金退还郭某某。

    3.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承包一处修改民宅的工程,以魏某甲的身份向庆阳市某某混凝土搅拌站签订了购买混凝土的合同。在使用过程中,魏某某使用其本人1323960***0电话号谎称其为庆阳市副秘书长左某乙,魏某某是其亲戚,要求庆阳市某某混凝土搅拌站给其供应混凝土,在取得信任后,骗取价值7105元混凝土,用于其修建民宅。民宅修建完工后,魏某某未向庆阳市某某混凝土搅拌站支付混凝土款。案发后,魏某某家属偿还混凝土款7105元,并取得了谅解。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假借为杜某孩子办理上学一事,需要请人吃饭、送礼为由,从被害人杜某处骗取现金2500元。案发后,魏某某家属赔偿杜某2500元,并取得了谅解。

    5.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市政府秘书长左某甲在合水县铁连川有一河道工程,他帮忙联系左某甲将此工程承包给谢某某。6月13日16时,魏某某冒充左某甲给谢某某打电话称在兰州联系河道工程的事,以办事资金不足为由向谢借款10000元,谢某某让儿子谢某甲给魏某某转账10000元。6月14日17时许,魏某某冒充左某甲以购物为由向谢某甲借款5000元,谢某甲同意后给魏某某转账5000元。6月底,魏某某冒充左某甲要求谢某某联系一批火烧砖,由魏某某拉货,谢某某同意后在陇东建材市场联系好火烧砖,给任某某支付9477元砖款。6月28日,魏某某将火烧砖拉走用于抵债。魏某某共诈骗谢某某、谢某甲24477元。 

6.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以魏某甲的名字添加被害人孙某某的微信,将之前拖欠孙某某的10000多元钢筋钱归还。后以“永远在路上”的微信名添加孙某某,称他是魏某甲介绍的,名叫魏某某在发改委上班,因工作不方便出面,以他弟魏某甲的名义在董志居民点盖房子,将所需钢筋的型号通过微信发给孙某某,孙某某将货款金额46236元给魏某某发过去。孙某某将钢筋拉到董志野林路口居民点后,魏某某未支付货款,称随后通过微信转过来,随后一直推诿未支付货款。9月20日,孙某某去工地找魏某甲,魏谎称魏某某现在兰州,让孙某某把银行账户发过去,魏某某转钱,但一直未等到转钱,后给孙某某发信息称三天后归还货款,从此失去联系。案发后,魏某某家属退还孙某某46230元,并取得了谅解。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共计诈骗作案6起,价值139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有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柳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扶道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