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86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于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分四次骗取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的被害人张某某口罩款合计人民币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