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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居委会**街**号**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与购毒人员胡某某在微信上约定免费送一包毒品给胡某某玩。当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通过韵达快递将该毒品寄出。2019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查获该快递包裹,内有毒品一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54克。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与购毒人员胡某某在微信上约定以人民币1040元的价格贩卖四个毒品,另收车费、包装费人民币100元。当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通过韵达快递将该毒品寄出。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查获该快递包裹,内有毒品一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96克。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高铁站附近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包,净重4.83克,疑似麻古七粒,净重0.6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莲 

(院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二册、光盘三张、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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