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50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巷**号,现住址汕头市**路**庄**区**苑**栋**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0日、2020年1月20日至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桥附近,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给吸毒人员纪某某吸食。
2019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被抓获,现场被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包净重58.005克。经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纪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魏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零钱提现记录截图、通讯记录、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证人纪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同案关系人王某某的交代;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 琪
2020年3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共366页、补充材料21页;
3、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