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魏某某经曲阳县**镇**村魏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将0.3克冰毒装进烟盒放在曲阳县党城乡信用社月台上。当晚,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牛某某通过微信向魏某乙付款500元后,将被告人魏某某放在党城乡信用社的0.3克冰毒取走。次日晚,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魏某乙该毒品款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宏哲
检察官助理:邓旭波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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