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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门**号**号楼**单元**层**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系被举报人举报而查获。2019年9月19日晚上,举报人发现其朋友吸食毒品,为了阻止其朋友吸毒,将向其朋友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魏某某的微信留存。2019年9月23日晚上20时许,举报人通过留存的微信和被告人魏某某联系,称要购买600元毒品,并将6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魏某某,之后魏某某称其还有2200元的毒品,询问举报人能否一起购买,举报人假称同意购买,但要求被告人魏某某到举报人指定地点送货时,再将2200元毒资给付魏某某,之后被告人魏某某从万某某(在逃)处购买了2600元毒品,欲卖给举报人2800元,从中赚取200元差价,2019年9月24日凌晨1许,被告人魏某某按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将毒品送至本市碑林区**街**小区**座**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欲贩卖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1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抓获经过;

4.现场照片;

5.扣押、返还清单;

6.微信信息、聊天及转账记录;

7.吸毒人员信息表;

8.前科记录查询表;

9.人口信息表;

10.情况说明;

11.提取笔录;

12.辨认笔录及照片;

13.现场检测报告书;

14.鉴定意见书;

15.证人证言;

1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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