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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101户,无业。2015年3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15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一加气站门口附近,被告人魏某某贩卖给高某某约0.8克冰毒,高某某通过微信给魏某某转账1400元。

2、2019年11月6日晚上,在莱西市204国道和烟台路**道西侧,魏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从钟某某(已判决)手中购买约9.5克冰毒。2019年11月9日上午,魏某某再次联系钟某某购买冰毒,钟某某将约9.5克冰毒放在莱西市团旺高速口西侧200米左右路北一道路指示牌下面的草丛里,后魏某某开车将冰毒取走,并通过微信给钟某某转账7000元。当日14时许,在青岛市辽阳路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附近的鸡煲米饭饭馆附近,魏某某贩卖给高某某约0.4克冰毒,高某某通过微信给魏某某转账800元;16时许,在青岛市延吉路**附近,魏某某又贩卖给高某某约0.8克冰毒,高某某通过微信给魏某某转账1500元。

3、2019年11月15号中午12点左右,魏某某联系钟某某购买冰毒,钟某某将约3.8克冰毒放在莱西市团旺高速路口西侧200米左右路北一道路指示牌下面的草丛里,后魏某某开车将冰毒取走,并通过微信给钟某某转账4000元。当日14时许,在青岛市李沧区**路的国际院士港附近,魏某某贩卖给马某某约0.3克冰毒,马某某通过微信给转账魏某某800元。

以上,被告人魏某某共计贩卖冰毒2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马某某、钟某某、段某某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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