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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6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藤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在藤县**镇屠宰场附近贩卖了1小包毒品冰毒给李某某。2019年10月29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的一民房内将租住在该处的魏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在其住处查获12包甲基苯丙胺(共净重6.82克)和4包海洛因(共净重0.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共7.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剑飞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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