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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路**号**楼,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室,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米家崖廉租房小区家中向吸毒人员曹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30元。

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新城区英伦幼儿园门口,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茹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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