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社区**组**号。2018年3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20年8月19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下午,吸毒人员罗某某(已行政处罚)找被告人魏某某求购毒品,魏某某答应后,罗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给魏某某。魏某某收钱后到长沙市雨花区**找一绰号“脑**”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魏某某返回望城后与罗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镇**路一加油站附近见面,罗某某上了魏某某开来的小车(湘******),魏某某将购得的毒品交给了罗某某。因罗某某没有地方吸毒,于是要魏某某找一个偏僻安全的地方去吸毒,魏某某将车开至望城区**街道**桥附近的河堤边上,在魏某某的车里,魏某某和罗某某、李谦一起吸食了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29日下午,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桥附近的河堤边上,被告人魏某某在自己的车上(湘******))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余某某、蔡某某一起吸食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魏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转帐记录、湘******小车的登记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吸毒地点、车辆照片;3.检验报告;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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