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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购买假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广夏新苑A区9栋104(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共计7次通过QQ联系、微信付款、快递收货的方式在上线卖家网名为“不要忘记呼吸”、“君诚”等(另案处理)三人手中以人民币3元每张购得面额20元的假币940张、以人民币2.6元每张购得面额10元的假币200张、以人民币8元每张购得面额50元的假币20张,另在交易过程中,卖家向被告人魏某某免费赠送了一些面额5元的假币。在购买假币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自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汽车西站经营的无名小卖部中,向顾客找零时使用了部分假币。

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查获了面额20元的假币2张、面额50元的假币2张,从被告人魏某某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栋**的租房内查获了面额20元的假币942张、面额50元的假币14张,及加工、裁剪假币的胶水1瓶、印章4枚、印油盒3个、水印油2瓶、钢尺1把、剪刀1把、裁纸刀1把,并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查获了未开封的中通快递,内有面额10元的假币200张。经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鉴定: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扣押的的假币共计1160张,面值共计21680元。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假币、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7、讯问被告人魏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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