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无业,永登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因涉嫌赌博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15时许,魏某某组织、联络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21人在永登县一养殖厂彩钢房内以掷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永登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
检察官助理:白迎春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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