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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赌博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无业,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社,因涉嫌赌博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15时许,魏某某组织、联络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21人在永登县一养殖厂彩钢房内以掷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永登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

检察官助理:白迎春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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