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3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储存鞭炮,于2012年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在晋江市池店镇**村“**”超市通过微信等方式向李某某、杨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销售六合彩赌博,从中获利五千余元。2019年5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超市,当场抓获被告人魏某某,扣押到一部用于销售“六合彩”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照片等;
2.书证:提取笔录、工作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聊天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