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75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农民。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6年11月2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1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与同案犯李某某、某某甲、苗某某、马某某(此四人均已被判刑)五人共同出资,约定每人出资一万元,由被告人魏某某先行垫付,等获利后按比例分成(魏某某占百分之三十,其余四人平分其余百分之七十),苗某某将一万元已交给被告人魏某某。李某某、苗某某用赌场的启动资金购买了麻将桌,麻将、沙发等赌博用具。某某甲主要是在现场招呼赌客,联系人员来参赌;马某某主要负责赌场安全;李某某出面租用长安区**村赵某某(在逃)家一楼客厅(月租金15000元),作为聚众赌博的场地。李某甲拿着对讲机在门口放风。雇佣张某某(在逃)在现场负责“抽水”,雇佣杜某某、李某乙、袁某某、某某乙、姜某某、温某某(六人被取保候审)为赌场提供服务。赌场共经营四次(3月12日、3月13日、3月16日、3月17日),经营时间为每天下午五六点至晚上九点钟左右,每天有二三十余人参与赌博,赌场盈利的钱由被告人魏某某保管,赌场的服务人员工资和各项开支由被告人魏某某给现场支付。3月17日晚20时,民警在查获赌场时,现场控制14名参赌嫌疑人,被告人魏某某乘机逃跑。查获“水箱”(提成的钱俗称“抽水”,赌场“抽水”的钱放在一个箱子里,俗称“水箱”,“水箱”里的钱就是组织者的盈利)里有人民币14000元,赌桌上无主的人民币18100元,参赌人员姚某某赌资6700元,雷某某赌资5540元,屈某某赌资105元,赌博用的推对子麻将两副,麻将桌一台,验钞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清单、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求非法收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气,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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