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渣土运输公司司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号**维修公司宿舍楼(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分局**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魏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景华路佳园华府三期工地,驾驶车牌号为苏KM****渣土车,因驾驶时未注意观察,与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曹某某相撞并碾压被害人,事故致被害人曹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5.扬州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号**维修公司宿舍楼。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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