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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湖南省双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雇佣谢某某(已判刑)将一个装有180余包(重约246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开心水”)的塑料袋从广东东莞带给永州的蒋某某(已判刑),并支付现金1000元给谢某某。蒋某某收到后将这些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放在位于冷水滩区**厂附近的出租房内。

2、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联系蒋某某、雷某某(已判刑)帮其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15克,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250元给雷某某。10月27日,蒋某某在双牌县将15克氯胺酮交给谢某某,由谢某某将15克氯胺酮藏匿在剁椒鱼包装盒里,托顺风车司机从双牌县带至给广东的魏某某。

3、2018年11月13日中午,蒋某某从雷某某购买的300克氯胺酮中拿了200克氯胺酮藏匿在行李箱的衣服内,让谢某某带给广东东莞的魏某某,当天晚上谢某某将200克氯胺酮交给了魏某某。

4、2018年11月5日,公安局民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厂附近蒋某某的租房内卧室的桌上查获疑似毒品氯胺酮92.9克,疑似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152包,净重207.9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氯胺酮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疑似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中检测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将200克氯胺酮倒入厕所冲走,并于2019年10月9日主动到双牌县公安局投案,交代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与另案处理人员蒋某某、谢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运输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246克,非法持有氯胺酮215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邝玉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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