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逃税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捕前住**市**镇**村**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涉案人员方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到惠来县***管区***号铺面向**借其家中三楼作为“惠来县****公司”的办公地点,到惠来县靖****号向**某某年租金8000元的价钱租赁林某甲家中三楼作为“惠来县*****”的办公地点。后方某某拿了“惠来县*****(下称**公司,登记法人代表为魏某某)”、“惠来县****公司(下称**公司,登记法人代表为谢**)”等相关资料叫谢某某到惠来县工商局及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工商登记及银行对公账户的相关手续,拿了300元给谢某某作为报酬。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也受指使从深圳市到惠来找到方某某、由方某某等人带他及另一使用“谢**”身份证的男子到惠来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其中魏某某登记为“惠来县*****”法人代表及“惠来县** 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公司成立后,由林某乙当报税员。之后,方某某等人利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应纳税额。2017年3月15日开始,惠来县国家税务局稽査局对上述二家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于2016年3月所取得的55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已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41份,经向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等海关发函协查,除“上海海关缴款书3份”内容相符外,其他38份均为内容不一致均系伪造,属于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逃税金额5180286.78元另外,2016年度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为7618068.79元;因此,2016年度“**公司”的偷税数额合计为12798355.57元,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6.48%。“**公司”所取得的68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已申报海关缴款书67份,经向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等海关发函协查,除“上海海关缴款书1份”内容相符外,其他的66份均内容不一致系伪造,属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逃税金额5180673.24元;另外,2016年度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为7618637.12元;因此,2016年度“**公司”的偷税数额合计为12799310.36元,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97.18%。

2019年1月19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参与他人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